国家层面首个规范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运作的规范性文件出台。
据国家能源局8月25日消息,该部门于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从体制机制方面对管委会进一步进行了规范。
电力市场管委会是独立于电力交易机构的自治性议事机构,在电力市场建设过程中发挥议事协调作用,是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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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新一轮电改实施以来,全国各地已陆续组建33家管委会。国家能源局表示,由于国家层面未针对管委会运作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意见,各地管委会运作的进度、深度各不相同,在独立运作、职能发挥、运作管理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因此,《指导意见》针对目前管委会运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国家层面进一步明确管委会的职责义务和工作流程,是国家层面首个规范管委会运作的规范性文件。
《指导意见》首先进一步明确了管委会的工作职责,包括讨论电力交易机构章程,审议工作规则;研究讨论电力市场相关交易规则、实施细则及实施方案;协助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监督规范交易机构行为,建立市场自律监督工作机制等方面。
此外,《指导意见》还优化了管委会的组织架构。
作为2015年电改9号文的配套文件,《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提出要组建相对独立的交易机构,并建立由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 电力用户等组成的市场管委会。
2020年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首次提及第三方机构加入组建管委会。
《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管委会应按照发电方代表、购电方代表(售电企业、电力用户)、输配电方代表、市场运营机构代表(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第三方代表分类,按合理比例确定各类别代表人数。 发电方代表、购电方代表人数应多于其他代表。
这符合管委会坚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广泛性、代表性,充分体现各方意愿,广泛选择成员代表,充分反映各方诉求的工作原则。
在议事规则方面,《指导意见》对议题发起流程、会议召集方式和议事审议流程等进行了明确。
《指导意见》还强调要加强管委会自律监督。该文件提出,管委会对市场成员实施市场内部自律管理,督促各方签订自律公约,充分发挥市场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
此外,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对管委会的监督条款,加大指导力度,引导规范运作。主任委员履职不到位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向管委会提出重新推选的意见。
当前,中国电力市场建设步伐日益加快,主体类别、市场规则、交易品种呈现多样化态势,监管体系也亟需完善。
《指导意见》指出,电力市场管委会是电力交易机构实现独立规范运行的重要保障措施, 履行建立健全市场成员行为自律职责,与运营机构市场监测、监管机构专业监管共同构建电力市场运行“三道防线”。
针对推动落实《指导意见》的计划,国家能源局表示,将组织各派出机构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指导意见》,结合辖区实际,指导各管委会及时开展换届、完善议事规则、优化决策机制等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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